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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以权谋私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甲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在代表公司参加某会议时认识了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当时陈某正在为乙公司寻找合作伙伴。由于乙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乙公司合作可以使甲公司获得资金支持,于是李某与陈某就合作事项进行了沟通。

      李某的妻子张某是丙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了帮助张某经营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推荐丙公司和乙公司合作,致使甲公司失去了合作机会,未能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律师分析】
       李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行为使得甲公司失去了商业机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