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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发挥什么作用--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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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审判、判刑的处理决定。

      不起诉的法律效力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刑诉法第15条包括以下几点: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况可以经由检察长决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种情况检察院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作出。

      存疑不起诉是指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该种情况主要是根据案情本身的证据情况来确定。
   
      刑事律师对于三种不起诉均有重要的意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刑事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了解证据材料,从案件本身的证据入手,提出证据链条薄弱环节,从而建议检察机关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酌定不起诉情况下,刑事律师可以积极促成双方赔偿调解,形成谅解书,及时递交办案人员,尽快申请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