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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中的风险--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劳动仲裁案件实务过程中,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往往客观情况是劳动者入职之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案件如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有相关规定,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以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工资支付记录是一项非常有利的证据,因为有些单位会以单位账号向用工发放公司。但是,实务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以自然人主体向员工发放工资的记录,且该自然人也不是该单位对外的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因此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如果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很难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