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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认定为共同财产!--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婚姻法: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家住北京昌平区王先生五年前闪婚,婚前有一套房屋,现在遇到了拆迁并“等价对换”补偿了三套房子。三套房子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拆迁完成后,王先生的太太立即提出要与王先生离婚,并主张三套房子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对该房屋未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要求至少分走一套。王先生非常不认同,并求助了律师。

2018婚姻法: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的规定,这三套房屋虽属于婚后所得,但是这三套房屋的来源并非是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而是由原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而来。在这次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秉持“等价对换”的原则予以补偿,房产的总价值并未出现明显增值;并且,即使有增值部分,由于王先生的太太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并无任何“贡献”,既非拆迁安置人,也没有属于她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2018婚姻法: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仍应属于王先生婚前各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