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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及程序--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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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的适用
1、减刑的起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减刑的幅度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减刑的间隔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二、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的程序如下:
1、考察受刑人
       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因此,执行机关需要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才能为减刑创造条件。

2、提出减刑建议书
       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3、依法裁量减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就罪犯是否适用减刑作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