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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未如实供述,采取刑事措施后才供认犯罪,还算自首吗?--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投案后未如实供述,采取刑事措施后才供认犯罪,还算自首吗?

【案情】

李某在舞厅与孙某发生争吵,孙某与李某约定在市区某天桥南侧当面解决问题,后双方纠集多人并持木棍、钢管、刀具等械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发生械斗,致多人受伤。

案发后,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警方并未直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警方根据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对孙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孙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孙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投案后未如实供述,采取刑事措施后才供认犯罪,还算自首吗?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自首的成立,除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还要考虑其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时间性,即在投案时就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孙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根据同案犯的供述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投案后未如实供述,采取刑事措施后才供认犯罪,还算自首吗?

 

因此,孙某虽然系自动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能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