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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如何适用?--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等方式达成和解后,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适用范围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适用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刑事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