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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聚众互殴如何定罪--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刘某、张某、李某、周某多年同学未见,一日相聚在酒店痛饮,同学之间大声聊天说话。邻桌的赵某、鲁某、王某三人是同事,下班后也到酒店小聚一下,相互间划拳猜酒,不胜热闹。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二边的人说话声音越来越大,期间刘某上厕所回来碰到王某,双方言语不和,由吵架转为动手。其中刘某轻伤一级,周某重伤二级,王某轻微伤,赵某轻微伤。双方都报警,均称自己是受害者,被对方打伤,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那么,双方到底构成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到了检察院改为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后却以故意伤害罪判决。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中都有动手打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但三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表现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后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主要是用无事生非这种方式获得某种精神上的刺激,向同伙炫耀自己,事发有时候没有任何原因,甚至被殴打一方都不知道是为什么挨打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般都有一个具体的原因,如无故被碰到了等等。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首先要有聚众行为,是多人合力形成的,最少是三人以上。

      本案中,以刘某为代表的一方是老同学相见,另一方是以王某为代表的同事小聚。本来应该是相安无事,各喝各的酒。但因为是相邻,且说话声音都特别大,加上无意碰到对方,引起双方互殴。双方也都没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因此双方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

       从双方的人数上看,符合三人以上的特征,且相互之间有打斗行为,但聚众斗殴罪的双方一般都会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一般也只处罚组织者,或者是首要分子,对其他人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重伤二级,整个案件性质发生转发,所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本案中双方都是共同行为,也应当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