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王某通过社交聊天软件认识了刘某,刘某是一名失足少女,在与王某聊天时经常发送一些私密照片和视频,24岁的王某于是想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多次通过聊天软件发信息相威胁,王某威胁刘某,若不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将照片和视频公布到网络上。
刘某对此表现的非常冷静,她一边假意顺从,与其约定开房地点,另一边则果断报警处理。警方展开部署,待刘某预定好酒店将房间号告知王某后,早已埋伏在酒店房间内的警察通过聊天内容将王某抓获,并以强奸罪预备追究王某的责任。
那么本案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小编认为王某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具体如下:
1.王某的威胁对刘某不是紧迫的,这种威胁不同于敲诈勒索类财产犯罪中的威胁,普通人通常不会认为王某发了这样的威胁后刘某就随时会处在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危险境地,事实上,这也不太可能发生,因为不可能出现隔空强奸的情况。
2.刘某完全可以及时报警,以阻止王某继续威胁下去。刘某后来的假意开房随即报警的行为致使王某的企图根本就不可能得逞。不报警,刘某也不可能赴约。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刘某假意邀约王某开房,王某的威胁仅限于要公开假裸照,被害人可以随时主动寻求防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强奸罪的不可反抗性。
本案中王某虽有胁迫行为,但胁迫不具有紧迫性,同时被害人刘某完全有条件避免自己的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胁迫也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小编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作为犯罪行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