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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责任认定书,并非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唯一证据--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导致严重后果的,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入罪的一个条件是还必须对导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责任划分目前主要就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很多时候司法裁判时法院也直接依据这一认定进行判决。但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直接反应致害结果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法院必须对因果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核,而不是简单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直接进行判断。

以某真实案例来讲,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因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其实比较依赖于言辞证据。这起案件中,死者亲属也是本案件驾驶员的证言表示“其在驾驶过程中,突然从非机动车道上拐出了一辆摩托车,其闪躲不急导致相撞”。而被告人在案件中供述确表示“其由于卸货因此将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在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掉头时,其对后方情况进行了观察,发现了后方行使的摩托车距其还有一段距离,为保证安全,因此停车进行了等待,不知道为什么后方摩托车还是撞到了自己”。

如果采信唯一证人的证言,那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过失是非常明显的,违章停车后转入机动车道时没有注意后方情况,导致后方车辆相撞。但是,如果采信被告人的供述,笔者认为其还是遵守了相应的注意规范的,也即在拐入机动车道时观察了后方情况,发现后方车辆与其还有一段距离之后,为了保证安全,停车进行了等待。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也即法律对于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一些情况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在本案中,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证人陈述的情形下,如果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得出其在本案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也即其实际上不存在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其它一些原因造成的。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其本人也是无法预见的。公诉部门如果想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严重过失,而不应当仅仅依据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