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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不是药神》看生产销售假药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我不是药神》这部话题性极强的电影最近在各大影院点映,该片讲述的是2002年徐峥扮演的角色勇哥为了拯救大量的慢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不惜以身犯险,从国外代购价格低廉的抗癌药“格列宁”,代购回国后勇哥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最后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的故事。

      在当时进口的格列宁还没有被纳入到医保,每瓶要3万元,从印度代购的格列宁与进口的抗癌药成分相同,功效一样,但是价格只要3000元不到,勇哥代购的药品是没有经过国家机关批准进口的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就构成销售假药罪。

      不禁有人会问,勇哥为广大白血病患者代购药物,普惠众生,为什么犯了罪呢?那么到底什么是销售假药罪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即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无论结果是什么。什么是假药呢?用于人体的药品才能被认定为假药,动物的兽药不是本罪的假药,但是把动物用药用于人体的也被认定是假药。
假药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要求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或者用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批准的生产、进口的等等(电影中的情况)。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刑法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生产行为作出了扩大解释,即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也被认定为生产假药。针对销售行为规定:为了出售假药进行购买储存的也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这里对销售的含义做了扩大的解释。但是有个例外情况,如果销售少量民间传统的配方,未经批准进口与,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延误诊治不被认为是犯罪。

      第一种情况是江湖郎中卖的黑漆漆的药丸子或者膏药,中国确实大量存在这种传统医学,江湖郎中销售的药品虽然未经批准,如果销售少量,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或延误治疗的话不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情形就是电影中的情形,海外代购药物,司法解释就是根据当年真实的案子订立的,笔者也听朋友讲过类似的事情,朋友所住的医院的同床病人在接受治疗时需要注射价格昂贵的进口针剂,每次根据情况需要注射3-4支,每支针剂售价1万5,每两个月都要接受一次治疗,每次都要花费5、6万,一年下来一百多万,家里把房子卖了给他治病,而同类型国内药物效果不好,服用根本就没有效果,只能咬牙用国外药物,而国外零售店的售价每只6000元,同床病人就经常委托去国外的朋友代购,即使花费一些代购费用,也省出了一半以上的费用。当时这种情况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但正常人都会理解患者焦急的心,此类昂贵的药物是救命的药,但是因为家里经济条件有限,患者不得已找人代购。后来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这种现象就开了一个“天窗”,只要没有造成损害就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勇哥的原型没有被定罪量刑,不仅国家因此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少量代购的行为(不造成损害后果)不被认为是销售假药罪,而且国家还将这种治疗慢粒细胞白血病的药物纳入了医保体系,广大的患者真正享受到了实惠,本案也真正推动了实体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