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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是彩礼还是赠与--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是河北某地男青年,2015年5月经别人介绍,结识邻村女青年赵某,二人因此谈恋爱近一年时间。期间,张某曾经赵某买过手机、衣服等物品,价值近万元。2016年5月男女双方觉得相处的还不错,决定正式订亲。订亲时,张某向赵某家送财物近十万元。

      2016年11月赵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分手。张某要求赵某返还其所给的全部财物十一万元,赵某以张某是自愿赠与为由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财物十一万元。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在结识到讨论结婚过程中,张某都有给赵某财物的行为,赵某认为张某就是自愿给自己的,是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

      赵某的理解是否正确,其该不该返还张某所给的所有财物呢?

       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单方给付合同,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对方返还,且对方也无义务返还的一种行为。而彩礼是有特定的含义,系订婚时,男方为了表示诚意,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的一种单方行为。这种现象在现在的中国农村还很普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

其次,如何区分彩礼和赠与。区分彩礼和赠与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双方共同生活的当地或女方生活的当地是否有给彩礼的习俗,如无此习俗,则一般情况下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应当视为赠与;

(2)给付财物的时间,彩礼一般发生在双方订婚时,通常不会发生在双方正常恋爱交往的过程中,而赠与则可能发生在双方相识后的任何阶段;

(3)男方给付女方财物时的主观意愿。

       最后,区分彩礼与赠与的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如果女方取得的财物被认定为彩礼,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彩礼。如果认定男方给予的财物是赠与,除非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请求。

       因此,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张某在恋爱期间给予赵某的一万元为赠与行为,不予返还;另外十万元属于彩礼性质,赵某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