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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什么--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近几年妨害公务案件呈现多发的趋势,针对的对象很多都是警察、城管,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应当依法处罚的,但由于执法存在的问题也导致了一部分的问题,尤其针对违法执行公务的反抗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所以本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人民群众有权阻止,不能将这种制止行为视为是妨害公务,这种制止行为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社会公正行为,是值得保护与鼓励的。

具体来讲,合法的公务行为必须包含三个要素,执行主体合法,执行权限合法,执行程序合法。

首先是主体合法,执行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两个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同的执法行为需要不同的机关来实施,比如一些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而拆除违章建筑,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行为就不能委托事业单位,只能是行政机关自己实施。

其次是权限合法,即执行公务的机关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权力,不同公务行为所需授权文件也不同,比如罚款的执法行为,规章就可以授权,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拘留),就一定要得到法律的授权,可见行政行为的授权机关随着行政行为的严厉程度在逐步上升,这也是对百姓的一种保护。实践当中会碰到一些城管拆除农村土地上违章建筑的行为,就是属于没有权限的执法行为。

最后是程序合法,程序与实体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在现实当中我们会碰到暴力执法,这个就是所谓的程序违法,不同的执法行为程序不尽相同,通常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等。

如果老百姓在面对的执法行为不符合上述三个构成条件的,有义务举报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