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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被刑事拘留后有多大机会能够取保--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当家中亲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家属咨询律师的第一步往往是问“能不能取保”。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上来讲,大多数案件都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如果大家有疑问,可以看看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那么既然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范围作出了如此宽松的规定,那为什么现实中取保这么难呢?

      一些人可能要说了,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能够取保的一项条件就是“取保后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不是因为法律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内容没有定义,导致办案部门主管裁断的空间太大,所以取保难度大呢?对于这个说法,笔者认为不太准确,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何为社会危险性确实没有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于是否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之一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不能避免下列“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批捕。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关于社会危险性内容的定义,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总计上述五项社会危险。可能又有人说,法律虽然规定了审查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内容,但是没有对如何判断是否具有这五项社会危险做出规定,因此办案部门仍然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项理由拒绝取保,这样做从法律上将也是没有问题的。笔者想强调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这五项社会危险性,绝对不是一个主观的判断过程,而是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来进行一个合理的认定。这样说也绝非于法无据,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对于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上述五项社会危险性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