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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现实生活中,虐待罪的具体适用--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女孩小田,11岁,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小田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的问题长期、多次对其殴打,后致小田离家出走。

小田被其他家人找回后,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了轻微伤等级。小田被虐待的信息被网络披露,引起了当地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门检察人员的关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于某进行立案侦查,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于某再次对小田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于某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虐待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本案中,小田系未成年人,没有向法院告诉的能力,属于“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本案中,法院结合于某的犯罪情节,为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适用了禁止令,禁止于某再次对小田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