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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假释考验期满前犯新罪,是否算累犯?--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假释考验期满前犯新罪,是否算累犯?
 

说起累犯,顾名思义,多次犯罪,那么在我国刑法中什么系累犯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假释也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由于其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人在外面,随时有犯罪的可能,根据《刑法》规定,假释期满以后再犯罪的,也可能构成累犯,注意这里是假释期满。

如果行为人在假释期间犯罪,连续或者持续到假释期满以后,就存在是否认定累犯的问题。比如甲在2016年6月10日被假释,考验期限2年至2018年6月20日。某甲于2018年6月10日实施一起盗窃犯罪,2018年6月25日又实施一起盗窃犯罪,那么甲系累犯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前罪的余刑仍需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形。其在原定的假释期满后实施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执行期满是一种假象,需要撤销,不是真正的执行期满。所以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并不符合累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