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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从吴某某案件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从吴某某案件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最近吴某某案件上了热搜,成为吃瓜群众饭后热议话题,本案中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什么样的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所谓敲诈勒索罪,指的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了解完法律规定,我们可能对敲诈勒索的行为还有一些疑问,敲诈勒索犯罪比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第一,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要挟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形式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不构成本罪。

了解完这些知识点以后我们“小三揭发隐私相要挟索要分手费”这件事,如果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即使你要一个亿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要点一就是要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如果没有要挟或者威胁的行为,就不会构成犯罪,所以吴某某案件中小三以揭发隐私相要挟,要挟的行为使吴某某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不得以交付财物的行为就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第一点。

仅仅满足第一点还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要满足第二点主观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索赔的事实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那么不论索要多少钱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依据就是索赔的人必须是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而非虚构事实。所谓的法律依据就是索赔的人提出的项目和金额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满足这两点,无论索赔金额多高,都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我们来回归近期吴某某这个案件,小三索要的分手费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呢?事实上小三并没有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分手费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也找不到任何依据,所以缺乏上述两个依据的前提下,小三索要钱财的行为就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是需要严格的满足以上两点才能构成,吴某某案件中小三的行为因为符合行为违法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点特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案机关抓人也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