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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主要是指那些非由证人亲自感知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言,而传来证据则指的是那些不是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而是经过传播、复制所形成的第二手及其以上的证据,不仅包括传闻证据中的证言,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传来证据主要是针对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而言的,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适用规则的不同。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会在案卷中看到某些书证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例如从税务机关调取的加盖有税务机关红章的发票的复印件,但很多辩护律师出于对第三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想当然地认为这些复印件的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都是真实的。尤其是在“集中举证”的场合,直接放弃核实证据的原件。事实上,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除了原件取得确有困难。同时,书证如果存在更改的情形或可疑,举证方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除此之外,针对于物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都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需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体现了原件、原物的证明力要大于复印件、复制品的证明力。可以看出,法庭对于传来证据的采纳是比较慎重的,这也应当成为律师辩护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