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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后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方所为,怎么办?--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老张系某工地的保安员,专司夜晚该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然而某天深夜,正当老张在看门的时候,三名醉鬼欲硬闯工地,要求横穿该工地回家,做为安全保卫人员的老张当然不同意,三人随后与老张发生争执和撕扯,并且四人纠缠的范围逐渐移出了视频监控区域。随后根据老张口述,三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将老张打倒在地,并导致老张膝盖严重受伤,半月板撕裂。后三人逃离该工地,老张随后报警,并被紧急送往医院。第二天三人到案。

到案后的三人承认自己酒后的行为,但是拒绝承认对老张进行过殴打,称只是欲横穿工地回家,遭到阻拦后本想硬闯,可看到老张就是不让也就无奈返回,至于老张膝盖的伤,三人表示系老张在阻拦过程中在工地上自己摔倒所致,而且工地里坑洼不平,导致老张膝盖受伤严重,并没有殴打老张。

后老张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但是公安机关却称,鉴于案发当晚老张除膝盖受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地方受伤,且身体上无被殴打痕迹,除老张的陈述外没有其它的证据能够证明老张的伤情系三人所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不予刑事立案。老张听闻后非常生气,认为该案件掺入了人为因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随后咨询律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老张有三条维权之路,并且这三条路可以依次进行:

第一步,提请案发地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老张可以将相关案件情况及所自己掌握的相关证据整理成文字书面的材料,到案发地检察院的侦监科提起立案监督;

第二步,公诉转自诉。在人民检察院未进行立案监督的情况下,老张可以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前往案发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法理上称之为“公诉转自诉”。公诉转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讲应先公诉后自诉,不允许被害人选择,必须是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条件上讲,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但必须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的难度非常大,证明标准非常高,且在法院自诉立案环节立案法官就会进行实质审核,所以对于被害人的要求较高。

第三步,在刑事程序上所有救济途径完全穷尽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民事侵权之诉的证明标准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低一些,且立案环节简单。

律师认为,本案走民事侵权之诉的胜诉可能性较高,即使完全按照三个加害人的说法,仍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行为与老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加害人仍旧应当负有赔偿老张一切民事损失的责任;但是刑事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如果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三人有伤害的故意,且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