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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暴力行为致特殊体质人死亡,应当如何定性?--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暴力行为致特殊体质人死亡,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

孙某在亲属家吃完饭准备驾车回家,发现陈某的车辆堵住了行进通道,致使孙某的车辆无法驶出。双方遂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孙某拳打脚踢陈某头部、腹部,致其鼻腔出血。后陈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带上警车,陈某驾车随警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等候期间,陈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有高血压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那么,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陈某系特殊体质人,但孙某在案发前并不认识陈某,对于其身体情况也不了解,那么,孙某对于陈某的死亡在主观上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情形?其注意义务又应当如何判定呢?根据案情可知,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孙某对陈某的头部、腹部进行击打,孙某应当能够预见头部、腹部属于人体重要部位,击打上述部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陈某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孙某在与陈某的打斗过程中,采用的暴力行为并不明显,行为作用的身体部位也不重要,主观上系无法预见的情形,则陈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孙某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