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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无法偿还,用新债务归还老债务,是否构成诈骗?--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有人认为,在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借后债还前债,这种行为与庞氏诈骗非常类似,最终一定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完全正确。用新的债务归还旧的债务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众所周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正常的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通常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这只能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是想通过经营行为扭亏为盈,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个人而言,笔者处理过一些个人诈骗案件,被定罪的逻辑和上面的企业情况类似,行为人通常表现为明知无力清偿债务,已经债台高筑,依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财物,用骗取的财物归还以前的债务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在骗取财物的那一刻,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无力归还借款人款项,那么此时此刻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应当认定为诈骗。

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未获得所有权人同意,将借用的车辆出租给被害人的案例,其中部分所谓的被害人为小额贷公司,明知犯罪嫌疑人无力归还之前的债务并且已经负债累累,而只是想通过借款给犯罪嫌疑人谋取高额的借款利息,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钱财不能归还的风险应属于民事风险,应当归咎于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