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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非洲猪瘟相关刑事案件中,重大疫情的认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具体涉及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故对于“重大动物疫情”的界定标准,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2019年1月24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9年版)》”),文件规定:“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其中,构成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标准为“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构成重大(Ⅱ级)疫情的标准为“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成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而构成一般(Ⅳ级)疫情的标准则为:“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可以看出,农业农村部对“重大非洲猪瘟疫情”进行了相对精确的区分和认定,使之不再是一个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模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