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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证据的属性--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庭审中,针对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环节往往围绕证据的属性进行,即客观性、相关性及合法性。后因客观性一说容易引起混淆,故论为真实性。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就集中在单个证据的这三性上。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证据的合法性则牵扯到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

由于客观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在立法层面进行了相对严密的规定,故实践中较为容易把握,而相关性则因涉及到裁判者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进行自由判断,故相对不好拿捏。在我国刑事立法中,针对相关性的法条表述主要为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而对关联性的量化标准则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在英美证据法中,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前提。例如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品格直接相关的“品格证据”,在没有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将被认为不具有相关性,从而导致该类证据因缺乏可采性被排除在陪审团的视线范围外。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虽然不涉及到案件定性问题,但会在定量时对裁判者产生影响。理论研究认为,证据相关性的强弱主要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是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信息量的多少;二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于此,无论是裁判者,还是辩护律师,在对证据相关性进行判断时都要从经验、理性、良心的角度,结合前述决定因素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