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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虚增债务”,虚假诉讼应担责--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朱某和潘某、杜某等人合谋共同出资设立放贷公司,并各自分工负责公司账务、放款、上门催债等,由社会上的业务员介绍借款人,朱某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以借款合同金额制造银行资金转账凭证,随即以保证金、中介费、律师费等名义,让借款人支付相应费用,造成借款人实际获得借款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以此“虚增债务”。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后,朱某等人一方面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上门催债等方式催讨借款,另一方面持“虚增债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隐瞒上述事实,以期通过诉讼方式非法获得“虚增债务”,之后平分获利,以上述方式连续作案多达23起。

那么,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朱某等人合谋设立放贷公司,通过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制造银行转账凭证,放贷后又以各种名义扣除相应的费用,造成借款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并持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隐瞒“虚增债务”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认定,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文书。《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朱某等人隐瞒事实真相,捏造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机谋取虚增的借款金额,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应定性为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朱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决文书等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朱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