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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一般认为,本罪的损失指的是直接损失,即贷款本息经金融机构采取了一定措施后无法收回的损失,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拒不还贷或者拖延还贷就认定该贷款为金融机构的损失。因此,贷款逾期不能视为金融机构存在损失。而金融机构在认为贷款已经属于呆滞贷款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可视为采取了合理措施而无法收回。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除了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还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修正后的《刑法》将二罪统一规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只是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而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近亲属则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