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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认罪认罚案件经被告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刑?--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实施给予了更多明确的说明,但仍有一些问题指导意见并不明确。

《指导意见》指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据此,发回重审后能否加重刑罚,是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从《指导意见》的表述看似乎可以在原来量刑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因为原量刑结果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从宽处罚的裁判结果,既然“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则量刑可以重于原判刑罚。

但是,对此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待,《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从中可以看出,仅有被告人上诉而没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能加重刑罚。发回重审的案件,加重刑罚的条件是唯一的,即“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而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并非新的犯罪事实,只是失去了原有的从宽量刑情节,不能据此加重刑罚。当然,对《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如何理解,还有待于权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