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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高利转贷罪的构成--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高利转贷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另一个是高利转贷行为。这两部分既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且都服从于转贷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仅仅关注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是不够的,高利转贷目的产生的时间至关重要,否则就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事认定原则。

理论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但这并不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受骗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在有些案例中,存在着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并不影高利转贷罪的成立。

对于“高利”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行为人转贷的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即可,并不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前述两个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