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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针对特殊体质人员的控制行为之定性分析--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王某、田某等六人系某公司的乘务管理员,共同居住在公司职工宿舍内。2018年4月13日凌晨,徐某在宿舍内突然出现盘腿打坐,双手乱抓等异常行为,并将房顶的插线板抓在手中,用插线板将田某的额头打伤,并将其左手拇指咬伤。后徐某用该插线板攻击其他人员,后王某及其他人员将徐某控制在地,有人摁着徐某的双手,有人用脚踩在徐某的肩部,有人摁住徐某的腿部。在实施控制行为过程中,王某、田某对徐某的上身、肩部等部位拳打脚踢,后徐某死亡。经鉴定,徐某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因。后王某、田某等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那么,王某、田某等六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因自身疾病发作并用插线板击打他人,是本案的起因,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田某等人在面对徐某的攻击行为时,并不知道徐某具有特殊体质,没有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但王某、田某等人对于徐某实施的控制行为负有一定的预见义务,只是认为其行为不会引起徐某死亡的结果,对于徐某的死亡持有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王某、田某等六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提示大家,在发现他人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时,应当尽快远离现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