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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已经入刑,危害程度决定触犯哪些罪名(建议收藏)--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践中,醉酒驾车的情形较为复杂,醉驾者的主观心态如何,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醉酒驾车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具体应以何种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常常会引发争议。下面笔者就根据醉酒驾车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论述:

一、醉酒驾车未发生事故即被查获。这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少数情况下,如行为人在繁华的街道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在高速随意变线超车等,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却给行人和其他驾车人造成恐慌,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样也要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撞击的情形,撞击的行为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未达到上述定罪标准,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当然,在确有证据证明醉驾者对危害结果持故意心态,且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数情况下,第一次撞击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后续冲撞多为间接故意,有的可能是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据上述规定,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