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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关于认罪认罚最新指导意见的几点思考--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自新制度颁布以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问题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规制,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明了方向。就一些热点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梳理。

1、是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都从宽处理?答案是否定的。《意见》指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见》指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2,认罪认罚是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是否会有着不同的效果?答案是肯定的。《意见》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3、笔者是否完全同意该《意见》的所有精神?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安排甚是不解。《意见》的第12条,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看似扩大了值班律师的权利,但实际上是混淆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概念区别。须知,在大多数情况下,值班律师无论是在检察院、法院或者是看守所值班之时,要面对大量的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量十分巨大。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值班律师每天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少则十几件,多则几十件。为每一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甚至“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这并不现实,也不是值班律师的任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师承担上述工作。值班律师最重要的任务是提供相关法律制度的咨询,在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对法律知识的李杰错误而可能不正确的进行认罪认罚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由上述律师承担辩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