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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关注儿童成长,严惩虐童行为--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胡某、孙某系幼儿园的老师,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二人在教室、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班内多名儿童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多名儿童在回家后出现了不同寻常的举止行动,家长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报警,胡某、孙某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胡某、孙某身为幼儿园的教师,对于在校幼儿负有监护的职责,但二人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对多名儿童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情节恶劣。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将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增设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具体规定为:对未成年人、患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规定,胡某、孙某虐待幼儿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罪。法院最终以夏某、孙某犯虐待被监护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近年来,关于虐童的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虐待被监护人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惩罚此类现象的强烈需求和愿望,此罪名的设立具有极强的民意基础和现实需求,对惩治“虐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除此以外,相关行业及监护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宣传和教育,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于保护儿童成长的关注程度,真正发挥法律规定及职业自律的惩罚和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