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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关于单位人员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研究--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笔者处理的众多案件中,监守自盗类的案件比比皆是,案情虽有不同,但是处理结果应当殊途同归。例如有的销售人员,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私自收受客户的收货款后潜逃的;例如仓库管理人员或者快递人员偷走仓库物品或者其所派送的快递物品等。但是大体的定罪方向有两种说法,一是盗窃罪,二是职务侵占罪。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该问题的定性却出现了两种结果—有的定盗窃,有的定职务侵占。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统一处理,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原因是,监守自盗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总体上讲是一种负有特殊看管义务的主体即特定身份人员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同时,更重要的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上讲,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要远远的低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肯定要优先适用量刑标准较低的罪名进行辩护。

根据2014.08.29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即:2千—6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万—40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0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然而反观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6万元)、五倍(即100万元)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6万元以下不构罪,6—100万之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明显,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更有利于刑事案件中监守自盗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