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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法丨利用所借资金从事生产经营不应被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间借贷是与银行借贷相对应的概念,指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形式,现实生活中在个人或者单位之间非常普遍。如果同时从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轰动一时的孙大午案件曾经引起媒体、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该案件促使人们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和中国的金融管理制度,在形式层面上涉及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问题。有人提出两者的根本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具有不特定性,但是否特定本身是比较模糊的,亲属肯定是特定关系,沾亲带故、邻里同乡、同事朋友是否特定,或者完全不相干的人算不算特定。这个标准无法操作,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人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未经批准,通过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用以从事资本以及货币经营的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公民及其他组织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向他人借贷,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吸收资金的目的不同。从我国允许民间借贷的前提可知,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个人或者单位吸收资金,而是禁止他们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吸收的资金去放贷,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只要从资本货币经营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即使未经批准,也可能会涉及违反有关的金融法规,只要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就不会侵犯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保护的法益,孙大午案件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