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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法丨销售“保健品”,亦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2-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谭某在保健品市场经营真情保健品门店,多次销售美国伟哥、精品伟哥、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2013年4月12日,谭某通过电话与葛某联系定货后,以2 778元的价格贩卖美国伟哥、精品伟哥、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300余盒(瓶)及其他物品一宗给葛某。经检测,其销售的美国伟哥、金伟哥、美国A片、威哥王、极品伟哥、Vigour(2种产品)、精品伟哥、超级伟哥九种性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谭某销售的“假伟哥”类非法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不得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为牟取私利,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假伟哥”,而这种原料名列“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极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谭某明知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法院最终以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