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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3-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从前述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向国家申报抵扣税款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在上一交易环节缴纳了增值税,即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使得国家从该进项交易的增值部分征收到了增值税;二是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抵扣的权利,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得进行申报抵扣税款。

司法实践中,涉及增值税的高发刑事犯罪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这一犯罪中,纳税人一般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行为方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现有爆发出的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都特别巨大,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类罪中相对较重,应该引起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