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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未逃离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3-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量刑情节,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评价效果,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法律及司法解释例举了构成自首的若干情形,总体上则是要求能体现犯罪分子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即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从而进一步彰显其认罪悔罪、接受惩罚的主观态度。司法实践中,自首亦成为量刑辩护的主要着力点,但其难点在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日前,笔者在办理一个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处得知,由于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在集中进行退款协调时,部分被害人怀疑被骗并报警,全程犯罪嫌疑人都在被害人旁边直至警察到达现场。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由于生活中刑事案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判断自动投案的构成上也应去伪存真,一方面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从整体上把握行为是否反映了自首的原则和内涵,有些情况下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