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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法丨从一则交通事故案件中看自首的认定--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7年6月23日8时40分许,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马路上由南向北起步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乘有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左侧硬膜下血肿合并脑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赵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协助抢救马某。

法律分析:
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在本案中,赵某在交通肇事后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而是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抢救马某,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赵某在归案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构成自首的,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