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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法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罪与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役业已进入决胜时期,全国大部分地域早已有序开展复工复产。这次疫情给许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各种程度的困难,同时也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中危害性相对较大的就是劳动报酬被用工单位恶意拖欠。事实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一定情节就不再仅仅由民事法律所规制,而极有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劳务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同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如下行为方式:(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二)逃跑、藏匿;(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值得说明的是,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而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