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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肇事人事后投案,能否认定自首?--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孙某驾驶货车沿道路行驶至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骑电动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孙某肇事后,曾拨打报警电话,后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说明了案件经过。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孙某驾驶的货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情况下,孙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孙某交通肇事后,虽有拨打报警电话的行为,但随即弃车逃离现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孙某虽然有逃逸行为,但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孙某逃逸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当分开进行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因此,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有逃逸行为,但这不妨碍对其自首的认定,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