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2020学法丨犯罪成本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某公司为了吸引被害人购买其价值上万元的号称有治疗糖尿病功效的床垫而在路演过程中赠送给被害人的枕头,该枕头作为犯罪成本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狭义上的【犯罪成本】指的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物质成本,例如:”犯罪人耗费在购买工具、租用场地、雇佣人工等方面的支出。

对于犯罪成本是否需要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一方面该表述本身不规范、不严谨,另一方面,伴随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废止,相关法律依据已经不复存在。事实上,判断犯罪成本是否应予扣除,主要得看这些犯罪成本本身是否有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从根本上能否部分或全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中,被害人购买床垫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所受赠的枕头对其而言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也无法有效实现交换价值,该犯罪成本的支出纯粹是为了实现行为人的诈骗目的,且客观上并没有减小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上不将这些犯罪成本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