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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传销活动中人数与层级标准--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对传销经营模式要进行刑法的打击,必须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

首先,组织结构层级是否符合至关重要,先判断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若组织结构与层级达到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则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形式要求;

其次,必须判断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实质要求,区别团队计酬模式下真实交易的情形;

最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领导的行为。

所以根据《意见》的规定,组织结构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层级身份等级,只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组织总体框架是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就符合刑法关于传销组织人数和层级的界定标准了,就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