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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7-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还并不能最终成立本罪,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认定意见,比如唐五四高利转贷罪(2018)渝04刑终101号,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是指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案中,上诉人唐五四以装修餐厅为由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获得贷款后却并未用于餐厅装修,而是立即将其中大部分资金转借徐某,并与徐某约定收取高息,故其主观上为了牟取高利而套取银行资金的故意明显。虽然上诉人唐五四转贷后是否实际获利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根据其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6个月180万元),其可获得的利益已超过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10万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侵害,未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从犯罪形态上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唐五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此处“违法所得”应当仅指实际取得,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所以,高利转贷罪只有在行为人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时在构成本罪既遂。本处采用预期可以获得的概念超越了本罪的犯罪构成,此种行为不应构成犯罪,更加不涉及到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