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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8-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司法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溯及力】

是指法律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又应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而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据此,一方面,如果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的,则遵从从新原则,这是因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没有法律创制权,其司法解释也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只是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司法解释是从属于法律的,其效力应适用于法律的整个实行期间”;另一方面,如果行为时前后有两个司法解释的,则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因为“司法解释既然从属于法律,则其在溯及力问题上的原则也应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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