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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背后的黑幕--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8-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回顾事件】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谭某、张某、秦某共同商定通过“阿里旺旺”为他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刷单可以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进而从上家获取非法利益。

谭某、张某主要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报服务器,秦某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并带领他人发送诈骗信息。至案发时,谭某、张某、秦某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

谭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谭某等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如果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谭某等三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以外的后续骗取行为,数额达到了法定的入罪标准,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谭某等三人利用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违法所得大大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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