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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捞人被骗能定诈骗罪么?--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1-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现实生活中,通过关系捞人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如果被骗了,捞人的钱财拿不回来,能认定受托人为诈骗罪么?

这就要对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进行分析,诈骗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但是,并非被害人的任何错误决定甚至违法的决定都会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

非法捞人行为本来就是妨害司法,请求捞人的家属通常是非法捞人行为的教唆犯,是犯意的提起者。一个非法干预司法的家属,竟然摇身一变成了诈骗罪的被害人,并且司法机关还动用刑事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在非法捞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财产利益,而是在追求一种与财产无关的非法利益,是在追求一种捞人获得自由的非法利益,所谓的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财产损失根本就不应受到刑法中关于诈骗犯罪的保护,因此,其也不应当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与本案类似的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并不会以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认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上述规定不仅将骗赌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而不是诈骗罪,规定同时为这些追求非法利益的行为人指明了私力救济的道路,即被骗人自己去讨要非法债务,而不是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诈骗罪来保护其自身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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