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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1-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6年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2018年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高检强调应当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这样才具有约束力,认识到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分情况,案情简单明确的指导意见,量刑情节较多复杂案件的刑事案件提幅度型量刑建议。2019年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33条要求共同签署,利益权衡,控辩双方要尽量协商一致,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高检规则275条规定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即以确定的量刑建议为原则,量刑建议应当说理,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给出确定量刑建议的占30%,基层审判机关对此颇有微词,确定的量刑建议基本排除了法院量刑的自由,让量刑变成对量刑建议的单纯确认,而司法实践非常灵活,审判阶段会出现新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不赔钱了审判阶段赔钱了怎么办?量刑情节的变化还得调整,幅度刑就不需要调整,但是我们仔细思考,即使提出幅度刑还是会出现上述案件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情况,这个理由并不成立。

我们要清楚知悉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系实用主义,目的是解决问题,最高检的理由是基层检察官虽然工作量增加了,但很有必要给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什么这么做呢?越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动力越大,越容易促成认罪认罚,如果认罪认罚了,检察院说的不算数,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意会落空,所以最高检基于这两个理由,一再坚持要做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最高检一直在强调,案件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但是前提一定要明确,确定型量刑建议代表的是控辩双方的合意,系对审判的限制。

确定型量刑建议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刑诉法确立了五种除外的情节,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立法机关陈2点原因,1是认罪认罚司法机关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程序保障要一以贯之。2是为了提升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激励机制和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机关的合意,审判机关不能忽视。

检察机关要以量刑的减让作为承诺,法院审查了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最高法强调中国的认罪认罚不是辩诉交易,法院仍然要实质审查,避免冤假错案,英美是形式审查,中国不是一律应当采纳。最高检的观点量刑不是法院的独角戏,控辩双方的合意,三方共同参与,控辩双方的合意,是将庭审的量刑辩论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最高检得出结论,一般应当采纳,采纳是原则,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2019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一般应当采纳被区分应当采纳和不采纳:

应当采纳的三个条件1.证据确实充分;2.事实清楚;3.罪名要准确,量刑建议要适当,本处的适当应当通过体系解释,即量刑不存在明显不当,换句话说采取一般人的正常认知,罪行相适应,没有明显违背司法认知即可。

综上,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定性量刑建议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具体理由如下:

1.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出发点是实用主义,量刑建议具体,辩方和控方协商的动力越大,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地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

2.效果好,认罪认罚司法改革的试验,协商后形成的合意效果更好,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引起的上诉抗诉和程序回转都被大大降低了,最后得出的数据是0.33%;

3.从宽制度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这里面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合意,控辩合意对裁判量刑的制约的大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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