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严防严控,切勿失职--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2-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出现的种种犯罪行为让公众对很多罪名有了基本的了解,这些犯罪中大部分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十八周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有些犯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就是其中之一,其犯罪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之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其中,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根据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