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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层级”的理解--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1-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显然,这个解释是为了与“层级”的通常的其他含义区分所作的一个说明,严格意义上不能说是其对《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层级所作的完整定义,但其基本含义与《传销管理办法》中规定是一致的,即多层次传销,层级是指在多层次传销中两个以上的传销员之间组成一定的上下线层次级别。

《意见》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由此可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层级”,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含义不同的层级。

一个是对于该传销组织而言,是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一个是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层级。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区分两个不同层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组织内部的层级,决定的是该传销组织是否成立及组织规模。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决定的是该组织者、领导者是否达到入罪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是要大于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数。两个层级由于其概念、性质、功能不同,每一个层级公诉机关都需要单独予以举证证明。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不符合三个及以上层级要求的,该传销组织的所有组织者、领导者都不可能构成犯罪。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符合层级要求,但某特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不符合要求的,该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犯罪,但该传销组织其他的组织者、领导者仍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通过以下示意图我们可以更加直观的感受,以下传销组织有4级,已经构成刑法中关于传销组织内部的层数要求,但不同层级的参与者是否应当被认定犯罪,还要看其所处层级,A和B就是符合刑法入罪标准的,从他们起算向下都有3级甚至3级以上,而C和D只能认定为参加者,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