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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办案机关认为律师收取的代理费属于赃款,如何处理?--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1-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山东德州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余某妻子李某赶赴北京,聘请某律师为其丈夫辩护。经双方协商,律师事务所与李某签署委托合同,收取了律师费30万元并出具发票。一周后,德州办案民警突然光临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涉案合同和相关账目,声称李某所交的律师费属于涉案赃款,要依法查封扣缴。律师事务所严词拒绝,同时申请律协权保委派员介入,帮助维权。警察又到律师事务所驻地司法局要求协助查扣律所账目,被司法局有关人员拒绝。

【问题分析】

近年来,公安机关以律师费属于涉案赃款为由调查甚至查扣律师事务所合同及账目的事件越来越多,此行为引起了律师界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案机关查冻扣涉案财产,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

律师是依法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费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合理对价,是依据嫌疑人或其家属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而支付的,这是与刑事案件性质不同的民事行为。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律师费之后会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是律师所得合法财产。如果公安机关直接将律师费用扣划,就等于利用公权力直接将律师事务所与嫌疑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给解除掉了。所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律师费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所得,那么是不是所有刑辩律师的律师费都是可以随意追缴的?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刑事辩护制度更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公安机关动辄以“律师费涉嫌赃款”为由调查、查扣律所的账目,这样的做法等于触动了律师制度的根基。

【实务解答】

“公权力法无明文不可行“。公安机关以律师费为涉案赃款进行查扣的行为,违法悖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坚决拒绝,申请律师协会维权,通过律协组织的力量与办案机关沟通处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摘引】

1、《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发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2012年12月13日发布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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