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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早恋发生关系,竟被认定为强奸罪--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言】

现在的家长大多数都会感慨如今的孩子成熟得太早了,有些小学生都开始谈起了恋爱,而孩子们的早熟不仅在于思想上,身体上的发育也是越来越早,但我国的家长对于孩子总是“谈性色变”,而身体的成熟与对未知的好奇,可能会给孩子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

【事件回顾】

小明(化名)某高中高一学生,晓雯(化名)是某初中的初二学生,两人通过朋友相识,并最终发展成“恋人”关系,虽然学校明令禁止学生谈恋爱,但情窦初开的两人还是经常偷偷“约会”。

四月的一天,晓雯的父母由于公司有急事需要加班,于是留下晓雯一个人看家,晓雯等到父母走后把小明叫到了家中。两人年龄虽小但身体已经开始发育,也有了对异性的好奇,在好感和好奇心的驱使下两人发生了关系。

晓雯父母下班回到家后,看到女儿神情紧张、走路异样,关心地询问女儿的状况,在父母的再三询问下,晓雯一紧张不小心说出了实情。

知道了事情的前因后果的晓雯父母怒不可遏,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的女儿被“强奸”了。

【事件分析】

可能有些人认为,晓雯和小明不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吗?就算小明有罪也不应该是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于十四周岁的幼女虽然身体可能已经开始发育,但思想并不成熟,所以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

但本案件由于小明和晓雯属于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女孩怀孕、受伤等),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并且发生关系时小明未满十六岁。

最终,小明一家积极赔偿获得了晓雯一家的谅解,法院酌情判决不予小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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